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債 務 人 陳涵彤即陳秀鈮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4號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 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 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 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 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 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 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與本院調查結果,其名下財產為三張國華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前揭三張保單經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新台幣135,719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 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 管理人進行分配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 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發款通知 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更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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