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935號
債 權 人 張正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標實業有限公司、張仁輔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債務人張仁輔之聯絡處為居所地或就業處所地?
㈡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㈢債務人成標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29日府產業商
字第099373377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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