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682號
債 權 人 楊婷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秀霞即愛兒屋婦嬰用品社、曾秀霞即
喜之屋婦嬰用品社、曾秀霞即喜兒屋婦嬰用品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王藜卿、陳厚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權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陸仟壹佰元是如何計算得出?及
所積欠各筆債務之債務人各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