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3535號
TCDV,99,司促,43535,20101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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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535號
債 權 人 蔡憲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水精靈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文俊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一)確認黃文俊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三)水精靈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四)票號LC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五)確 認張維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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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