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78號
TCDV,99,勞訴,78,201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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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翔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陸旗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記載,上訴人除
對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命給付部分外,其餘均聲明請求廢棄,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以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命給付金額即新台幣(下同)2,828,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3,5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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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