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被 告 王麗媚
當事人間返還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1 日以99年度補字第1491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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