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戴娥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9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民國99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