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662號
TCDV,98,訴,2662,201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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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2號
上 訴 人 光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偉
上 訴 人 大漢財盛汽車修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光禮貿易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
元,上訴人大漢財盛汽車修配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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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漢財盛汽車修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禮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