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96號
TCDV,97,重訴,296,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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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   告 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欣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杜淑慧
訴訟代理人 陳慕良
複 代理人 陳春蓉
被   告 鄭秀英
      陳文燦
      陳 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鵬修
被   告 張耀文
訴訟代理人 張垂芳
      賴麗美
被   告 鍾林秀春
訴訟代理人 鍾永漳
被   告 蘇振發
      林有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美玲
被   告 陳文泳
      張綉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敏男
被   告 陳金珠
      許書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政芬
被   告 王蔡雪
訴訟代理人 王照明
被   告 楊漢村
      吳健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富齡
被   告 陳志遠
      賴宜坊
      陳火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良穎
被   告 吳金賜
訴訟代理人 吳 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金賜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95、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被告陳火煌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96、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2「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被告賴宜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97、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3「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被告鄭秀英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4「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陳文燦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80-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5「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被告欣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80-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6「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被告陳快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80-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7「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張耀文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8「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鍾林秀春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9「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林有全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0「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張綉勝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1「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許書紳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2「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陳金珠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3「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王蔡雪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4「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被告楊漢村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5「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被告吳健銘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80-85、80-79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土地上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6「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4%計算之損害金。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上列第1至16項關於拆屋還地部分之履行期間定為八個月。訴訟費用由被告吳金賜陳火煌賴宜坊鄭秀英陳文燦、欣欣環保公司、陳快、張耀文鍾林秀春林有全張綉勝許書紳陳金珠王蔡雪楊漢村吳健銘按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欄比例負擔外,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分別以附表四「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吳金賜陳火煌賴宜坊鄭秀英陳文燦、欣欣環保公司、陳快、張耀文鍾林秀春林有全張綉勝許書紳陳金珠王蔡雪楊漢村吳健銘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吳金賜陳火煌賴宜坊鄭秀英陳文燦、欣欣環保公司、陳快、張耀文鍾林秀春林有全張綉勝許書紳陳金珠王蔡雪楊漢村吳健銘如分別以附表四「免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鄭秀英陳文泳許書紳陳金珠陳志遠吳金賜 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上開被告部 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 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賴平雄,嗣於訴訟中其法定代 理人變更為蔡篤乾,業據蔡篤乾於民國(下同)99 年7月 1日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原告 起訴時原聲明求為:「㈠被告鄭秀英應將坐落台中市○區 ○○段80-73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2部分之庭



院刨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下同)123,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 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 報地價l0%計算之損害金。㈡被告陳文燦應將坐落台中市 ○區○○段80-73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3部分 之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 付原告101,5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 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 算之損害金。㈢被告欣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 台中市○區○○段80-73、80-9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 所示編號4部分之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 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66,3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 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 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㈣被告陳快應將坐落台中市○ 區○○段80-73、80-9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5 部分之庭院刨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 應給付原告58,7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 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 10%計算之損害金。㈤被告張耀文應將坐落台中市○區○ ○段80-9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6部分之庭院 刨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 54,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 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 害金。㈥被告鍾林秀春蘇振發2人應將坐落台中市○區 ○○段80-9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7部分之房 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 告75,1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 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 損害金。㈦被告林有全陳文泳2人應將坐落台中市○區 ○○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8部分之房屋拆除 ,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52,0 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 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 %計算之損害金



。㈧被告張綉勝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 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9部分之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占 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83,868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 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㈨被告許書 紳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 圖所示編號10部分之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 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57,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 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㈩被告陳金珠應將坐落台 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1 部分之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 應給付原告69,4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 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 %計算之損害金。被告王蔡雪應將坐落台中市○區○○ 段80-9、80-85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2部分 之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 付原告52,4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 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 算之損害金。被告楊漢村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 -9、80-85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3部分之房 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 告41,4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 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 損害金。被告吳健銘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99 、80-85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4部分之庭院 刨除、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 應給付原告51,6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 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 %計算之損害金。被告陳志遠應將坐落台中市○區○○ 段80-798、80-85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5部 分之庭院刨除、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 原告。另應給付原告66,0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



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 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賴宜坊應將坐落台中市 ○區○○段80-797、80-85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 編號16部分之庭院刨除、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 土地返告。另應給付原告83,4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 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陳火煌應將坐落台 中市○區○○段80-796、80-85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 所示編號17部分之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 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116,2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 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吳金賜應將坐落台 中市○區○○段80-795、80-85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 示編號18部分之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 原告。另應給付原告600,6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 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 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台 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等人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之判決,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更正其聲明 求為:「㈠被告鄭秀英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C 部分(面積35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 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184,62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之日止,按年依占 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㈡被告 陳文燦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80-9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面積35平方公尺)、H部分(面 積2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 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113,478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 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l0%計算之損害金。㈢被告欣欣 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 、80-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E部分(面積13平方公尺) 、I部分(9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 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26,71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 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㈣被告 陳快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80-9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F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J部分(面積17平 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 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55,3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 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 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㈤被告張耀文應將坐 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L部分( 面積8平方公尺)、K部分(面積l4平方公尺)、M部分( 面積4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 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59,06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 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 %計算之損害金。㈥被告鍾林 秀春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N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 ㈦被告鐘林秀春與被告蘇振發應共同將坐落台中市○區○ ○段80-9 地號如附圖所示N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之土 地返還原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72,3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 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連帶 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㈧被告林有全 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0 部分(面積14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㈨被 告林有全應與被告陳文泳共同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 -9地號,如附圖所示0部分(面積14平方公尺)之土地返 還原告。另應連帶付原告40,4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連帶給付原 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㈩被告張綉勝應將坐 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P部分( 面積25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 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61,712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 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許書 紳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Q部分(面積17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 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49,164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 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 陳金珠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 R部分(面積7平方公尺)、S部分(面積16平方公尺)範 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 告。另應給付原告66,5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 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 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王蔡雪應將坐落台中市○ 區○○段80-9、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T部分(面積 l4平方公尺)、D'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 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 付原告43,6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 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 算之損害金。被告楊漢村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 -9、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U部分(面積12平方公尺 )、C'部分(面積4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 ,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47, 1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 ,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 金。被告吳健銘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80-8 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V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X 部 分(面積8平方公尺)及同段80-799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 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 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45,1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 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 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陳志遠應將坐 落台中市○區○○段80-798地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 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12,2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 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賴宜坊應將坐落台 中市○區○○段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Y部分(面積 11 平方公尺)及同段80-797地號土地(面積17平方公尺



)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 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65,8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 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 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陳火煌應將坐落台中 市○區○○段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Z部分(面積9 平方公尺)及同段80-796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範 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 告。另應給付原告103,8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 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 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被告吳金賜應將坐落台中市○ 區○○段80-8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l5平 方公尺)、B'部分(18平方公尺)及同段80-795地號土地 (面積94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 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473,215元,及 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 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原告願 以現金或等值之台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等 人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核原告上開更正 ,除因經測量後補充、更正其法律上之陳述外,係屬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 許,併先敘明。
貳、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聲明:
㈠被告鄭秀英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 35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 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184,620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 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㈡被告陳文燦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80-9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面積35平方公尺)、H部分 (面積2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 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113,47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 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l0%計算之損害金。



㈢被告欣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欣環保公司)應 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80-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 所示E部分(面積13平方公尺)、I部分(9平方公尺)範 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 告。另應給付原告26,7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 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 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㈣被告陳快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3、80-9地號土 地上如附圖所示F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J部分(面積 17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 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55,31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 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 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㈤被告張耀文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 附圖所示L部分(面積8平方公尺)、K部分(面積l4平方 公尺)、M部分(面積4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 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59 ,0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 ,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 %計算之損害 金。
㈥被告鍾林秀春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N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 物拆除。
㈦被告鐘林秀春與被告蘇振發應共同將坐落台中市○區○○ 段80-9地號如附圖所示N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之土地 返還原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72,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 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連帶給 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㈧被告林有全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 附圖所示0部分(面積14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 拆除。
㈨被告林有全應與被告陳文泳共同將坐落台中市○區○○段 80-9地號,如附圖所示0部分(面積14平方公尺)之土地 返還原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40,4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 7 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連帶



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㈩被告張綉勝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 附圖所示P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 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 61 ,7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 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 損害金。
被告許書紳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 附圖所示Q部分(面積17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 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 49,16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 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
被告陳金珠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地號土地上如 附圖R部分(面積7平方公尺)、S部分(面積16平方公尺 )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 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66,5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 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 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王蔡雪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80-85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T部分(面積l4平方公尺)、D'部分( 面積1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 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43,601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 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楊漢村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80-85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U部分(面積12平方公尺)、C'部分( 面積4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 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47,158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 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吳健銘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9、80-85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V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X 部分(面 積8平方公尺)及同段80-799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 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



原告。另應給付原告45,1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 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 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陳志遠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798地號土地( 面積11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12,26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 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賴宜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85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Y部分(面積11平方公尺)及同段80-797地號 土地(面積17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 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65,826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暨自97年7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 依占用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陳火煌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80-85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Z部分(面積9平方公尺)及同段80-796地號土 地(面積22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將上 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103,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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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