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601號
TCDM,99,附民,601,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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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孟森
      莊桂桃
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丹江
被   告 凃智文
      李旭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凃智文李旭東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
自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凃智文李旭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業 經本院97年度自字第7 號判決被告凃智文李旭東均無罪在 案。依據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予 以駁回。惟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狀 聲請刑事訴訟如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請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從而,原告既已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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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