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527號
TCDM,99,附民,527,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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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張慶輝
      張詠坤
被   告 林泳鰡
      林怡芬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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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