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738號
TCDM,99,訴,738,20101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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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志豪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2488、2489、0000-0000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志豪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 訂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梁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罪嫌重大 ,且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復覓保無著, 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3 月18日執行羈押,並先 後自99年6 月18日、同年8 月18日、同年10月18日起,各延 長羈押2 月在案。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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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