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慶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正道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