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19號
TPDV,106,訴,619,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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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慶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正道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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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