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2725號
TCDM,99,訴,2725,201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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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榮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陳修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7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榮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家榮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9年度偵緝字第1727號偵查後,認為被告李家榮涉 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嫌重大,遂 於偵查後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9年9月16日繫屬於本院,經 本院訊問後,認為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犯之加重強盜未遂 罪屬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自99年9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三月在 案。
二、茲經本院於99年10月1日進行準備程序,復於同年11月3日進 行審理程序並調查證據,再於同年11月17日宣判,並於同年 12月8日就是否延長羈押一事訊問被告李家榮並聽取意見後 ,依據本案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被告李家榮確犯 有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事證明確 ;而被告李家榮於本案案發當時即98年8月10日為警據報前 往案發現場查緝時,即逃亡、隱匿於不詳處所長達一年之久 ,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直至99年8 月13日始為警緝獲到案,故其確有逃亡之事實,至堪認定; 另被告李家榮所犯之加重強盜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基上所述,本院認為本案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原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無得以具保 代替羈押,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99年12月16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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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