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883號
TCDM,99,訴,1883,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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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83號             
具 保 人 吳海峰 男
被   告 吳海龍
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海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吳海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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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