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753號
TCDM,99,訴,1753,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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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鴻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勝芳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啟議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張坤源(源興工程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李文成(鑫成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玉玫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勝將興機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正義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炳煌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震江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洪聰明(展興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逢大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錫絃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介文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洪惠玲(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李國池(志昌土木包工業)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被   告 鄭永彬易信土木包.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被   告 鉅惟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承翰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鍵灃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芫誌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有添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陳宣宇奧波拉流行.
被   告 徐瑋勵(瑋倫工程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永朋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昌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卡典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為典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邱紹卿(昌紘企業社)
被   告 邱愛珠(集大商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乾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建文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葉進成茂菖水電行.
被   告 林麗娟(凱翊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清泉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何林春(協何實業社)
被   告 堅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奇庭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胡修齊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施仁富(廣志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胡修齊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傑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登貴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廖雪霞(順龍實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阮朝發(安馬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牧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麗玲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伍麗燕(海斯精品服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宏屹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紹宏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精誠商場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麗君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藍恭華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陳建志(聖淘沙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蔡安然(柏泉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林沛君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謝秀枝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賴秀芳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房憶君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王美琴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胡修齊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江士豐
被   告 林信行
被   告 賴淑華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賴淑淨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賴顗文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賴詩玫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吳介文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重訴字第4162號部分之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215、23712號
、96年度偵字第4380、4532、4533、4534、4535、5490、5525、
5526、5527、5528、5529、5530、5907、5908、5909、5910、59
11、5912、5913、5914、5915、5916、5917、5918、5919、5920
、5921、4536、5976、11032、11433、8132、8138、10593、121
53、13435 、15713 、16979 、16981 、17586 號;96年度訴字
第3821號部分之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6715號),追加起訴(
99年度訴字第1753號部分之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
,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3536、3700、6495、
16237 、21978 、22233 、25261 、28956 、29439 號、97年度
偵字第1069、7425、247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淑淨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賴淑華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賴顗文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賴詩玫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信行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江士豐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吳介文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麗君、藍恭華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賴淑華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其餘被訴幫助逃漏稅捐、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賴淑淨、林信行、江士豐其餘被訴幫助逃漏稅捐,林麗君其餘被訴逃漏稅捐部分,均無罪。
如附表拾所示之被告,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賴淑淨係址設臺中市○○區○○街239 號「富程聯合會計事 務所」(下稱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賴 淑華),具有合法之記帳士資格,依法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 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為依法受託代理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又賴淑淨受託辦理記帳業務及代客戶繳納稅 捐,並與客戶約定,由賴淑淨依據客戶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 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 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受下列營業人之託代辦會計業務。詎 賴淑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等行為:
㈠賴淑淨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明知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博陽電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一所示之信行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信行公司)、建樺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建樺公 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興發國際有 限公司、超群國際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景耀科技 有限公司、天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瑪公司)、席德 企業有限公司、典項有限公司、頂舜營造有限公司有交易往 來,竟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 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7 月中旬止(93年5 、6 月份之營業 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博陽電信公司(負責人林 坤鴻)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 之信行公司、建樺公司、天碼公司、采竺企業社之統一發票 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一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 一發票,列為博陽電信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博陽電信公司 之負責人林坤鴻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一「詐欺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 額),使博陽電信公司之負責人林坤鴻因此陷於錯誤,而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新臺 幣(下同)1,953,894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 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㈡賴淑淨於91年至93年間,明知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勝芳電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所示之進益裝潢行、興 發國際有限公司、集鼎股份有限公司、祿澤有限公司、義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全科技實業社、開元商行、承陽有限 公司、信行公司、博銘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勝業 國際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乙 天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迅中興業有限公司、龍湖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有交易往來, 竟自91年3 月中旬起(91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 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 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勝芳電信公司(負責人張勝芳) 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 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所示之 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勝芳電信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 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張勝芳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 「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 率5%=詐欺金額),使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張勝芳因此陷 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 共詐得1,183,350 元,足生損害於環全科技實業社及稅捐稽 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復另行起意,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意圖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偽造會計憑證之犯 意,於91年8 、9 月間某日,利用其為環全科技實業社記帳



報稅而持有之環全科技實業社未使用,而應予繳回稅捐稽徵 機關之空白發票,接續以環全科技實業社之名義,蓋用其所 保管之環全科技實業社發票用章,填具不實之交易銷項金額 (金額如附表壹、二、⒈所載),而開立買受人為勝芳電信 公司之統一發票2 張,以偽造統一發票之方式,偽造商業會 計憑證,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列為勝芳電信公司進項 發票,向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張勝芳詐稱該期份之如附表 壹、二、⒈「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 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張 勝芳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 騙之方法,共詐得13,000元,足生損害於環全科技實業社及 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㈢賴淑淨於90年至94年間,明知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鉅擎電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 公司、開元商行、鵬宸實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承陽 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采竺企 業社、興發國際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勇新有限公司、勝芳電信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 康工程行、迪倫有限公司、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有交易往 來,竟自90年3 月中旬起(90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 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 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鉅擎電信公司(負責人洪 啟議)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 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天碼公司統一發票及 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 發票,列為鉅擎電信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鉅擎電信公司之 負責人洪啟議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詐欺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 ),使鉅擎電信公司之負責人洪啟議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740,59 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㈣賴淑淨於91年至95年間,明知源興工程行並未與如附表壹、 四所示之信行公司、逸達實業商行、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承 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乙天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西 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 限公司、士曜工程有限公司、惠力工程行、富康工程行、楹 傑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 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 報繳納),利用為源興工程行(負責人張坤源)每2 個月申



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楹傑 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四所示 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源興工程行進項發票,連續向 源興工程行之負責人張坤源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四「 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 5%=詐欺金額),使源興工程行負責人張坤源因此陷於錯誤 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 1,06 0,96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 正確性。
㈤賴淑淨於92年間,明知鑫成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五所示 之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樺公司、 開元商行、博銘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勝業國際有 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 ,竟自92年3 月中旬起(92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 旬申報繳納)至92年11月中旬止(92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 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鑫成企業社(負責人李文成 )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建 樺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五所 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鑫成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 向鑫成企業社之負責人李文成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五 「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 率5%=詐欺金額),使鑫成企業社之負責人李文成因此陷於 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 詐得187,07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 之正確性。
㈥賴淑淨於90年至93年間,明知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東宜螺絲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六所示之信行公司、祿澤 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建樺公司、勝業 科技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台灣鼎賀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 司、力永實業社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1 月中旬起(90年11 、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5 月中旬止 (93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 東宜螺絲公司(負責人孫玉玫)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 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建樺公司之統一發票 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六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 一發票,列為東宜螺絲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東宜螺絲公司 之負責人孫玉玫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六「詐欺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 額),使東宜螺絲公司之負責人孫玉玫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629,14



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㈦賴淑淨於90年至94年間,明知勝將興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勝 將興機械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七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 有限公司、集鼎股份有限公司、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 承陽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景 耀科技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御成有限公司(下稱 御成公司)、天瑪公司、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 至94年3 月中旬止(94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 報繳納),利用為將興機械公司(負責人江正義)每2 個月 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建樺公司、信 行公司、御成公司、天碼公司、楹傑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 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 列為將興機械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將興機械公司之負責人 江正義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七「詐欺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 將興機械公司之負責人江正義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711,194 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㈧賴淑淨於91年至94年間,明知賀誠五金有限公司(下稱賀誠 五金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八所示之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航企 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勝業科技有限公司、楹傑公司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9 月中旬起(90 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 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 用為賀誠五金公司(負責人楊炳煌)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 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楹傑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 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八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 列為賀誠五金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賀誠五金公司之負責人 楊炳煌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八「詐欺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 賀誠五金公司之負責人楊炳煌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210,137 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㈨賴淑淨於91年至92年間,明知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長江龍環保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九所示之建樺公 司、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逸達實業商行、義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3 月中旬起(91年1 、2 月 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5 月中旬止(92年



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長江龍 環保公司(負責人周震江)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 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統 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九所示之開元商 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長江龍環保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長江 龍環保公司之負責人周震江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九「 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 5%=詐欺金額),使長江龍環保公司之負責人周震江因此陷 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 共詐得2,306,16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 管理之正確性。
㈩賴淑淨於92年至95年間,明知展興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 十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信行公司、建樺公司 、開元商行、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承陽 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楹傑公司、瑞鑽針車 材料行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3 月中旬起(92年1 、2 月份 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展興企業 社(負責人洪聰明)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 將其操控填載之采竺企業社、信行公司、建樺公司、天碼公 司、楹傑公司之統一發票及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 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展興企業社進項發票,連 續向展興企業社之負責人洪聰明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 十「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 稅率5%=詐欺金額),使展興企業社之負責人洪聰明因此陷 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 共詐得1,121,98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 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2年至95年間,明知逢大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逢大 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開 元商行、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仁本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川 運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運融國際有限公司、穎塋 國際貿易公司、鉦裕工業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御 成公司、和堂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翔承有限公司、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富賓實業有限公司、迅中興業有限 公司、彥宸有限公司、富康工程行、群邵股份有限公司有交 易往來,竟自92年9 月中旬起(92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 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 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逢大工業公司(負責



施錫絃)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 填載之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御成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 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 ,列為逢大工業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逢大工業公司之負責 人施錫絃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一「詐欺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 ,使逢大工業公司之負責人施錫絃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566,73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2年至95年間,明知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金泰鑫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懷貞生物 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采竺企 業社、開元商行、營航企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天 瑪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川運有限公司、運融國際有限 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鉦裕工業有限公司、楹傑公司有交 易往來,竟自92年3月中旬起(92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 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月中旬止(95年1、2月份之營業 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金泰鑫工業公司(負責人 劉介文)每2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 載之采竺企業社、天碼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統 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開元 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金泰鑫工業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金 泰鑫工業公司之負責人劉介文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 二「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 稅率5%=詐欺金額),使金泰鑫工業公司之負責人劉介文因 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 法,共詐得1,094,503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 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4年間,明知振峰工程行、振夆企業社並未 與如附表壹、十三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超群國 際事業有限公司、鼎舜營造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世原開發有限公司、姿美國際有限公司、富康工程行有交 易往來,竟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 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 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振峰工程行、振夆企 業社(負責人均為洪惠玲)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 機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開元商行 等統一發票,列為振峰工程行、振夆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



向振峰工程行、振夆企業社之負責人洪惠玲詐稱各該期份之 如附表壹、十三「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 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振峰工程行、振夆企 業社之負責人洪惠玲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891,244 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0年至93年間,明知志昌土木包工業並未與如附表 壹、十四所示之信行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 司、開元商行、舜鈊企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西坤開 發砂石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日勝 營造有限公司、環成企業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 往來,竟自90年5 月中旬起(90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 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 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志昌土木包工業(負責 人李國池)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 填載之信行公司、御成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 之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志昌土 木包工業進項發票,連續向志昌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李國池 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四「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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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典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將興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鍵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大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