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興源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盧昱成律師
陳佳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增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盧昱成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關於選任辯護 人之記載,應增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盧昱成律師」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鄭舜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