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9年度,23號
TCDM,99,自,23,201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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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23號
自 訴 人 楊黃西
      楊端陽
      楊端正
      楊端利
      楊端華
被   告 楊端國
      林淑春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楊黃西等人於民國9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自 訴,雖有委任陳惠伶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及刑事委 任狀各1份可憑,但陳惠伶律師於99年10月15日具狀聲請終 止自訴代理人之委任,亦有聲明解除委任狀1份可稽,經本 院於同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 代理人,該裁定分別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於楊黃西楊端利楊端華;於同年10月28日送達於楊端陽;於同年11月25日 送達於楊端正,此有送達證書5份附卷可按,而自訴人等迄 未遵期為前開裁定所命應補正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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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