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86號
聲 請 人 李玉傳
被 告 王佳筠
上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920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得 為其輔佐人之人,依同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被告之 配偶、直系、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及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
二、查本件聲請人李玉傳係被告之朋友,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 卷可稽,是聲請人並非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其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