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高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雯、賴佩苓、李銅波間因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58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
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共同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