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953號
TCDM,99,聲,4953,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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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帝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字第3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帝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陳帝福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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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