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高鋒
具 保 人 黃氏梅 47歲民.
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氏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高鋒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黃氏梅繳納 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林高鋒逃匿,自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 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林高鋒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 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一份可證,聲請 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