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簡傳
具 保 人 王孟康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1738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孟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簡傳(下稱被告)前因詐欺 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王孟康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 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查詢資料表等件附卷可 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