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768號
TCDM,99,聲,4768,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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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依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891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度偵字第一八九一六號何依珊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之仿冒「GUCCI」背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何依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 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891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9月14 日確定,99年9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 之「GUCCI」背包1個(詳98年保管字第5188號),係仿冒商標 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而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明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依立法理由既已載明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 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 、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 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見該條 立法理由第2段)。商標法第83條又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 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 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是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25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916號為緩起訴 處分而於98年9月14日確定,並於99年9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 按,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護命字第1148號觀 護卷宗可佐;然警方在查緝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時,所 查扣之「GUCCI」背包1個,經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品,已有鑑 定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而上開仿冒「GUCCI」背包1個係被 告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該「GUCCI」背包1個 自屬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應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之說明,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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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