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742號
TCDM,99,聲,4742,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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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富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99年度執他第3984號、99年度執聲字第336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0976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富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2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 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97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976公),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 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 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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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