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931號
TCDM,99,簡,931,201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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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瀚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理由欄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理由欄漏載如附表所示 之事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 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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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更 正 欄 位│更 正 內 容│
├──┼─────────┼──────────────────────┤
│ 一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再於同年月十四日某時,至渣打商業銀行三義分行│
│ │本事實欄㈡第十四│,接續匯入三十萬元、六十萬元至陳界全(經公訴│
│ │行「帳戶內」後方補│人另為不起訴處分)管領使用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充如右。 │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戶名:一零一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內;另於│
│ │ │同年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二分許,至渣打商業│
│ │ │銀行三義分行,接續匯款四十五萬元至陳謝紅妹(│
│ │ │陳謝紅妹及其子謝智萍均由公訴人另為不起訴之處│
│ │ │分)所有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東分行帳號三○一│
│ │ │000000000號帳戶內;又於同年月十六日│
│ │ │某時許,至渣打商業銀行三義分行,接續匯款二十│
│ │ │八萬七千四百元至由柯慧珊(公訴人另為不起訴之│
│ │ │處分)管領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一二│
│ │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雅琴)內│




│ │ │;復於同年月十六日某時許,至渣打商業銀行三義│
│ │ │分行,接續匯款一百零六萬二千六百元至唐翠(業│
│ │ │據公訴人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
│ │ │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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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九十八年五│
│ │本理由欄第十四行│月八日北富銀中崙字第九八六○○五五○○號函檢│
│ │「各一份」後方補充│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
│ │如右。 │基本資料、印鑑卡影本、身分證影本、開戶影像及│
│ │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之交易│
│ │ │往來明細、臺北富邦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
│ │ │東分公司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北富銀士東字第九八│
│ │ │六○○五一○○號函檢附之帳號00000000│
│ │ │○四三九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華南商│
│ │ │業銀行復興分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九十八)華│
│ │ │復存字第S-○○九號函檢附之帳號一二七二○○│
│ │ │四五三八四八號之客戶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歷史交易│
│ │ │清單、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 │ │彰太平字第○九八一一七二號函檢附之帳號五八九│
│ │ │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九十│
│ │ │八年一月五日至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之歷史交易清│
│ │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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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八張 │
│ │本理由欄第十六行「│ │
│ │三張」更正如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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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零一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