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智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立
選任辯護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2109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通 譯 陳敬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偉立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之一之違法為公眾提供規避防 盜拷措施之技術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又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之一之違法為公眾提供規避防盜拷措 施之零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商標 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 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物沒 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偉立自民國97年10月起,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570 巷3號「臺中星光電玩專賣店」之負責人,為下列犯行:㈠、明知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任天堂株式會 社(以下合稱任天堂公司)所生產製造之Wii遊戲主機內, 鑲嵌有防盜拷措施之控制晶片,用以檢查、認證Wii主機所 讀取之遊戲光碟片是否係任天堂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之正 版遊戲軟體,於遊戲軟體光碟片放入Wii主機執行之際,需 經WII主機比對遊戲軟體光碟片上是否含有防盜拷碼(copy prevention code),倘若遊戲軟體光碟片不含該防盜拷碼
,Wii遊戲主機不會讀取遊戲軟體光碟片而無法執行,此為 任天堂公司及遊戲軟體業者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 進入或利用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著作權人任天堂公司、 遊戲軟體業者之合法授權,不得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式 規避,亦不得將規避上開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 技術或資訊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竟自98年間起 ,向不特定顧客收取新臺幣(下同)300至500元費用,將不 特定顧客提供Wii主機,委由不詳廠商於不詳時地,以植入 改機軟體方式,使該Wii主機能夠讀取未含有防盜拷碼之光 碟,用以規避任天堂公司Wii主機之防盜拷措施而提供不特 定顧客之公眾使用。
㈡、明知任天堂公司所製作之DS遊戲主機內配備有偵測插入DS遊 戲機之遊戲卡匣是否存在「追跡圖形」之檢查機制,藉以判 斷是否係任天堂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之正版遊戲卡匣,倘 若遊戲卡匣不含「追跡圖形」,DS遊戲主機即不讀取遊戲卡 匣內含遊戲,此為任天堂公司及遊戲卡匣業者所採取有效禁 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該著 作權人任天堂公司、遊戲卡匣業者之合法授權,不得以破解 、破壞或以其他方式規避,亦不得將規避上開防盜拷措施之 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 服務。竟於98年3月起,陸續向中國廣州廠商,以280至500 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內含追蹤圖形並具傳送追蹤圖形至DS主 機以供檢查功能之R4轉接卡,並自98年4、5月起,在上址店 內與透由露天拍賣網站帳號「alice888-tw」及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方式,搭配Micro SD 4G記憶卡 ,以700或750元之價格販售,使內含盜版遊戲軟體之Micro SD記憶卡插入R4轉接卡時,DS主機即能讀取記憶卡內含盜版 遊戲軟體,用以規避任天堂公司之DS主機防盜拷措施而提供 不特定顧客之公眾使用。
㈢、明知「Wii」、「NINTENDO」、「NINTENDO DS」之文字圖樣 ,係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 得商標權,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家庭用電視遊樂 器、掌上型液晶顯示遊樂器、遊樂器交流配接器等商品,未 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該等 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竟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98年 10月間,向中國廣州不詳廠商,以550元、90元之價格,分 別販入與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之同一太鼓、DS充電器商品, 使用近似「Wii」及在外包裝、插頭、連接埠部分均使用相 同「NINTENDO」、「NINTENDO DS」商標圖案之仿冒太鼓與
DS充電器,並自販入後某日起,在上址店內及上開拍賣網站 ,各以650元、150之價格販賣,致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商品 來源之虞。
㈣、知悉「太鼓達人七之島」等遊戲軟體,係任天堂公司等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物,且其向臺灣不詳記憶卡廠商,陸續販入內 含附表DS 主機相容軟體程式42種或內含Family Computer主 機相容遊戲軟體程式97種之Micro SD 4G記憶卡,係未經上 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重製物。復明知「Nintendo」、「Nintendo DS」等文字圖 樣,係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於專 用期間內,就指定之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電腦、電視遊戲機 等商品,取得商標權,且該等商標在電腦遊戲軟體業享有極 高知名度,為相關消費大眾所熟知,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圖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販賣。亦知情執行記憶卡內含遊戲 軟體程式後,會顯示上開商標圖樣與授權文字,足以表明為 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商標權而製造、生產或授權之 此一用意之證明。詎未經上開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於不詳時地,擅自重製DS主機相容遊戲軟體程式「耀 西島」等96種、Game Boy Advance主機相容遊戲軟體程式「 大金剛」等247種、Game Cube主機相容遊戲軟體程式17種至 店內之電腦主機硬碟內。另販賣內含附表一所示DS主機相容 軟體程式42種或內含Family Computer主機相容遊戲軟體程 式97種之Micro SD 4G記憶卡,而該遊戲軟體程式經執行後 ,會顯示上開商標圖樣與「任天堂公司授權製造」之授權文 字,以此方式散布盜版重製物,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商標權人 與著作財產權人。
㈤、嗣告訴人任天堂公司於98年10月7日,派員至上址店內,購 得內含附表42種盜版DS遊戲之Micro SD記憶卡及R4轉接卡, 復經警方於99年1月6日,前往上址搜索查獲,扣得Wii主機9 台、R4轉接卡117片、仿冒DS充電器5個、仿冒太鼓8台、內 含Famil y Computer主機相容遊戲軟體程式97種之Micro SD 4G記憶卡11片、內含盜版遊戲軟體之電腦主機1台等物品。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91條第1項,商標法第82 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四、附記事項:
被告陳偉立已於99年11月16日,依協商條件,按告訴代理人 指定之方式,登報向告訴人任天堂公司道歉,有99年11月16
日聯合報D版家庭副刊右上角之「道歉啟事」在卷足參;並 於99年12月27日,依協商條件,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17 萬元,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黃美雲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
┌──┬──────┬───┬───────┬────┐
│編號│遊戲軟體名稱│ 數量 │著作財產權人 │涉及任天│
│ │ │ │ │堂之商標│
├──┼──────┼───┼───────┼────┤
│一 │AMF保齡球賽 │ 1 種 │ZeniMax Media │ │
│ │ │ │Inc. │ │
├──┼──────┼───┼───────┼────┤
│二 │cvn-ojsm1 │ 1 種 │Interchanel-Ho│ │
│ │ │ │lon Inc. │ │
├──┼──────┼───┼───────┼────┤
│三 │det-azvp │ 1 種 │D3 Publisher │ │
│ │ │ │Inc. │ │
├──┼──────┼───┼───────┼────┤
│四 │GTA │ 1 種 │Rockstar Games│ │
│ │ │ │,Inc. │ │
├──┼──────┼───┼───────┼────┤
│五 │It's a │ 1 種 │Square Enix Co│ │
│ │wonderful │ │,.Ltd. │ │
│ │world │ │ │ │
├──┼──────┼───┼───────┼────┤
│六 │大金剛熱帶叢│ 1 種 │Nitendo Co., │Nitendo │
│ │林攀爬者 │ │Ltd. │ │
├──┼──────┼───┼───────┼────┤
│七 │太鼓達人七之│ 1 種 │Namco Bandai │ │
│ │島 │ │Games Inc. │ │
├──┼──────┼───┼───────┼────┤
│八 │火影忍者疾風│ 1 種 │Tomy │ │
│ │傳:鳴人VS佐│ │Corporation │ │
│ │助 │ │ │ │
├──┼──────┼───┼───────┼────┤
│九 │任天狗 │ 1 種 │Niten │Nitendo │
│ │拉布拉多 │ │Ltd. │ │
├──┼──────┼───┼───────┼────┤
│十 │死神三度幻影│ 1 種 │株式會社 │ │
├──┼──────┼───┼───────┼────┤
│十一│妖逆門 │ 1 種 │Tomy │ │
│ │ │ │Corporation │ │
├──┼──────┼───┼───────┼────┤
│十二│妙廚媽媽 │ 1 種 │Taito │ │
│ │ │ │Corporation │ │
├──┼──────┼───┼───────┼────┤
│十三│找錯博物館 │ 1 種 │Namco Bandai │ │
│ │美版 │ │Games Inc. │ │
├──┼──────┼───┼───────┼────┤
│十四│明星大亂鬥 │ 1 種 │Nitendo Co., │Nitendo │
│ │ │ │Ltd. │ │
├──┼──────┼───┼───────┼────┤
│十五│泡泡龍 1 │ 1 種 │Taito │ │
│ │ │ │Corporation │ │
├──┼──────┼───┼───────┼────┤
│十六│泡泡龍 2 │ 1 種 │Taito │ │
│ │ │ │Corporation │ │
├──┼──────┼───┼───────┼────┤
│十七│波斯王子 │ 1 種 │Ubisoft │ │
│ │ │ │Entertaiment │ │
│ │ │ │S.A. │ │
├──┼──────┼───┼───────┼────┤
│十八│俄羅斯方塊 │ 1 種 │Nitendo Co., │Nitendo │
│ │ │ │Ltd. │ │
├──┼──────┼───┼───────┼────┤
│十九│勇者鬥惡龍5 │ 1 種 │Square Enix Co│ │
│ │ │ │,.Ltd. │ │
├──┼──────┼───┼───────┼────┤
│二十│真三國無雙 │ 1 種 │Koei Co. ,Ltd │ │
│ │鬥士之戰 │ │ │ │
├──┼──────┼───┼───────┼────┤
│二一│益智方塊 │ 1 種 │Nitendo Co., │Nitendo │
│ │ │ │Ltd. │ │
├──┼──────┼───┼───────┼────┤
│二二│馬力歐派對 │ 1 種 │Nitendo Co., │Nitendo │
│ │ │ │Ltd. │ │
├──┼──────┼───┼───────┼────┤
│二三│動物之森 │ 1 種 │Nitendo Co., │Nitendo │
│ │ │ │Ltd. │ │
├──┼──────┼───┼───────┼────┤
│二四│動物管理員 │ 1 種 │Ignition │ │
│ │ │ │Enterntainment│ │
│ │ │ │Co.,Ltd. │ │
├──┼──────┼───┼───────┼────┤
│二五│惡魔城-被奪 │ 1 種 │Konami Digital│ │
│ │的封印 │ │Enterntaiment │ │
│ │ │ │Co.,Ltd. │ │
├──┼──────┼───┼───────┼────┤
│二六│越南大戰7 │ 1 種 │SNK Playmore │ │
│ │ │ │Corporation │ │
├──┼──────┼───┼───────┼────┤
│二七│超級桃子公主│ 1 種 │Nitendo Co., │Nitendo │
│ │ │ │Ltd. │ │
├──┼──────┼───┼───────┼────┤
│二八│超級猴子球 │ 1 種 │株式會社 │ │
├──┼──────┼───┼───────┼────┤
│二九│超級瑪莉歐 │ 1 種 │Nitendo Co., │Nitend │
│ │64DS │ │Ltd. │ │
├──┼──────┼───┼───────┼────┤
│三十│新超級瑪莉歐│ 1 種 │Nitendo Co., │Nitend │
│ │ DS │ │Ltd. │ │
├──┼──────┼───┼───────┼────┤
│三一│雷曼賤兔2(U)│ 1 種 │Ubisoft │ │
│ │ │ │Entertaiment │ │
│ │ │ │S.A. │ │
├──┼──────┼───┼───────┼────┤
│三二│雷曼賤兔-電 │ 1 種 │Ubisoft │ │
│ │視派對(U) │ │Entertaiment │ │
│ │ │ │S.A. │ │
├──┼──────┼───┼───────┼────┤
│三三│雷曼賤兔(U) │ 1 種 │Ubisoft │ │
│ │ │ │Entertaiment │ │
│ │ │ │S.A. │ │
│ │ │ │ │ │
├──┼──────┼───┼───────┼────┤
│三四│瑪莉歐賽車 │ 1 種 │Nitendo Co., │Nitendo,│
│ │DS │ │Ltd. │MARIO │
│ │ │ │ │KART │
│ │ │ │ │MARIOKAR│
│ │ │ │ │T │
├──┼──────┼───┼───────┼────┤
│三五│魂斗羅4 │ 1 種 │Konami Digital│ │
│ │ │ │Enterntaiment │ │
│ │ │ │Co.,Ltd. │ │
├──┼──────┼───┼───────┼────┤
│三六│熱血高校躲避│ 1 種 │ARC │ │
│ │球 │ │System Work │ │
│ │ │ │Co., Ltd. │ │
├──┼──────┼───┼───────┼────┤
│三七│耀西島DS │ 1 種 │Nitendo Co., │Nitendo │
│ │ │ │Ltd. │ │
├──┼──────┼───┼───────┼────┤
│三八│觸摸大師 │ 1 種 │Midway │ │
│ │ │ │Amusement │ │
│ │ │ │Games LLC. │ │
├──┼──────┼───┼───────┼────┤
│三九│觸摸右腦開發│ 1 種 │株式會社 │ │
│ │(JP) │ │ │ │
├──┼──────┼───┼───────┼────┤
│四十│觸摸右腦開發│ 1 種 │株式會社 │ │
│ │(JP) │ │ │ │
├──┼──────┼───┼───────┼────┤
│四一│蠟筆小新黏土│ 1 種 │Namco Bandai │ │
│ │大作戰 │ │Games Inc. │ │
├──┼──────┼───┼───────┼────┤
│四二│轟炸超人 │ 1 種 │Hudson Soft Co│ │
│ │ │ │. ,Ltd. │ │
└──┴──────┴───┴───────┴────┘
附表二:
編號一、Wii主機(不含包裝及操作Wii遊戲主機之手把等配件 )9台。
編號二、R4轉接卡117片。
編號三、仿冒DS充電器5個。
編號四、仿冒太鼓8台。
編號五、內含盜版遊戲軟體之電腦主機1台。
編號六、內含Family Computer主機相容遊戲軟體程式97種之 Micro SD 4G記憶卡1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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