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明彥
楊崇豪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九五三九、一九九八六、二0七四六、二一二七五、二一二八
三、二三一三三、二三一四四號),暨追加起訴(九十九年度偵
緝字第二三八二、二三八三、二三八四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
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明彥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鑰匙肆支,均沒收。楊崇豪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鑰匙叁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邱明彥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二 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因竊盜、搶奪案件,經 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三年八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六0號、最高法院以九十 五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二七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竊 盜罪刑嗣經減刑並與前揭搶奪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四年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付 保護管束,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 視為徒刑執行完畢。另楊崇豪曾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分 別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二月確定、以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九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減刑並接續執行,於九十六年十 二月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詎邱明彥、楊崇豪均仍不知悔改,復先後為下列犯行: ⒈邱明彥獨自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 一編號十三、十七、二十至二十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 以附表一編號十三、十七、二十至二十八所示之方式,竊取 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七、二十至二十八所示被害人之物品 得手。
⒉邱明彥另與楊崇豪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 、十九所示之方式,共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十四 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被害人之物品得手。
(三)嗣經警於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時地,當場查獲邱明彥涉有如附 表一編號二十八所載之竊盜犯行,並據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查悉邱明彥、楊崇豪另涉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所載 竊盜行為。而邱明彥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接受警 方調查時,即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其另涉有附表一編號 一至四、六、八、十一、十三至十五、十八至二十、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所載竊盜犯行前,主動向員警自 首各該等竊盜行為,並接受裁判。
二、程序方面: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 加起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檢 察官於本案被告邱明彥被訴竊盜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共 犯楊崇豪部分,以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三八二、二三八三 、二三八四號追加起訴書為追加起訴,經核係數人共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依前開法條及同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案證據名稱:
(一)被告邱明彥、楊崇豪之自白。
(二)邱明彥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所為之證述。(三)證人即被害人林彥道、謝坤城、雷元丞、楊立人、林千微、 鄭璨繻、吳東明、江滿玉、林承翰、施玲瑤、施楚材、陸萬 春、劉榮仁、李美玉、劉月芬、李小萱、曾炳照、周明適、 王文忠、吳俊欣、張玉萍、洪滋蔓、宋慶霞、劉育靜、林順 亮、蘇張月霞、張月桂、戴毓徽、黃妤雯、羅博謙、范世龍 及證人姚源卿、邱坤連、關文正於警詢時之證述。(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刑紋字第0九九 0一0六三八八號鑑定書、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刑紋字第0九 九0一0六三九六號鑑定書、九十九年八月六日刑紋字第0 九九0一0六四0四號鑑定書、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刑紋字 第0九九0一一二二二一號鑑定書、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刑 紋字第0九九0一一九三0一號鑑定書各一份。(五)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縣警察局霧峰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贓物認領 保管單、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金飾買入登記 簿、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刑案現場測繪圖、翻拍照 片、液晶顯示器使用說明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 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平面圖、現
場勘察採證照片、現場勘察情況紀錄、勘察採證同意書、職 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 現場勘查報告、刑案現場圖、刑案現場照片、現場勘察情況 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三洋電化製品保證書、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現場指認相片、九十九年七月份臺中日出日沒 時刻表、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刑案現場位置 圖、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照 片、刑案現場測繪圖、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 報告、刑案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
(六)扣案之鑰匙四支。
(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 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 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 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 美工刀客觀上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安全構成威脅,具有 危險性,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兇器無 疑。又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門扇」 、「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所謂「門扇」專指門 戶而言,應屬狹義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 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門扇、牆垣以外之 防閑設備而言,紗窗既具有防閑之效用,依社會通常觀念, 屬維護安全之防盜設備,是毀壞紗窗並自該處入屋行竊,自 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 盜罪。
(二)是核被告邱明彥所為,就附表一編號一、六、七、九至十三 、十六、十七、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八部分,係犯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二、 三、八、十四部分,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四、十五、十八、 十九、二十三部分,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 盜罪及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就附表 一編號五部分,乃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第一項第三、二款之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核被告楊崇豪所為,就附 表一編號一、六、七、九至十二、十六部分,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二、三、八、
十四部分,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 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四、十五、十八、十九部分 ,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第三百零六 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就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乃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第一項第三、二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 全設備竊盜罪。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四、十五、十八、十九 、二十三部分,雖漏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名;就 附表一編號五則漏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但 此部分事實既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自屬已經起訴之事實, 應由本院加以審判並適用法律,附此敘明。
(三)被告邱明彥、楊崇豪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 十八、十九所示之普通竊盜、加重竊盜罪,均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邱明彥、楊崇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五、十八、十 九、二十三所示侵入被害人住宅之目的,皆在於竊取被害人 所有物品,其等侵入住宅之實行行為並非於侵入後即告終了 ,著手行竊之際,事實上仍處於侵入住宅之犯罪狀態,二罪 之犯罪行為及狀態具有局部重疊之關係,應評價為一個犯罪 行為,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均應論以一較 重之竊盜罪。
(五)被告邱明彥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 ,被告楊崇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 八、十九所載各普通竊盜、加重竊盜罪,分別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
(六)查被告邱明彥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 二七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因竊盜、搶奪案 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六月、三年八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六0號、最高法院 以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二七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上 開二竊盜罪刑嗣經減刑並與前揭搶奪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於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 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 釋視為徒刑執行完畢;另被告楊崇豪曾因施用毒品、竊盜案 件,分別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九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以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九五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減刑並接續執行,於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邱明 彥、楊崇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七)再被告邱明彥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六、八、十一、十三至 十五、十八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所示 之竊盜、加重竊盜犯行,係於員警查獲被告邱明彥涉犯附表 一編號二十八所載案件時,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 知有該竊盜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有為上開竊盜情事,此 有卷附被告邱明彥之警詢、偵訊筆錄及員警職務報告綦詳, 而被告邱明彥復有接受審判之情,從而,被告邱明彥就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四、六、八、十一、十三至十五、十八至二十 、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所示之竊盜、加重竊盜 犯行,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先加後減之 。至被告邱明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五、七、九、十、十二、 十六、十七、二一、二四、二五、二八所載犯行,或因其被 監視器錄得影像、車號,或為警採得指紋送鑑確認身分,或 遭被害人當場查獲報警送辦等因素,使警方因而查知被告邱 明彥涉犯此部分之竊盜、加重竊盜犯行,故不符合自首之要 件,附此說明。
(八)爰審酌被告邱明彥、楊崇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 、所生危害程度、竊得財物之價值,兼衡其等犯罪後均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各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九)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之鑰匙四支,屬被告 邱明彥所有,其中機車鑰匙一支係供被告邱明彥為本案附表 一編號十三、十七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其餘鑰匙三支則 作為被告邱明彥、楊崇豪共犯本案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六至 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竊盜犯行,暨被告邱明 彥單獨為本案附表一編號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八所載竊盜行 為使用之物,業據被告邱明彥、楊崇豪分別供陳在卷,爰均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別於被告邱明彥所 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六至二十、二二至二八所示主文項 下及被告楊崇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六至十二、十四 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 邱明彥用以竊取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物品之鑰匙,非屬被告 邱明彥、楊崇豪所有之物,自不予沒收;另被告邱明彥所有 用以行竊如附表一編號五所載物品之美工刀,未據扣案,且 業經遺失,無法尋得,已據被告邱明彥、楊崇豪供明在卷,
又非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亦不宣告沒收。(十)另公訴人雖請求諭知被告邱明彥、楊崇豪應於刑之執行前令 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 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 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 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 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 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邱明彥 、楊崇豪之犯罪行為雖值得非難,自不可取,惟本院衡酌被 告邱明彥、楊崇豪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情節(包含竊盜手段 與竊得財物之價值)、犯後之態度(被查獲後已能坦承犯行 、深表悔意)、其行為之嚴重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 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案量處被告邱明彥、楊崇豪各 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 防矯治之程度,尚無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諒其服刑完畢後 得以儘速投入社會正當工作,爰不併予宣告強制工作,併此 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款、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
│編號│ 行 為 人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被 害 人│ 行竊方式及所得財物 │ 宣 告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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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①邱明彥 │99年7月6日15│臺中市工學北│ 劉月芬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時許 │路212號 │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無│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徒手竊取32吋液晶電視1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臺及遙控器2支,得手後共乘 │ │
│ │ │ │ │ │車牌號碼JBN-106號重型機車 │ │
│ │ │ │ │ │持往臺中市○○區○○路與東│ │
│ │ │ │ │ │光路口之跳蚤市場,賣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綽號「小劉」之成年│ │
│ │ │ │ │ │男子,得款4000元朋分花用殆│ │
│ │ │ │ │ │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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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①邱明彥 │99年7月7日19│臺中市南區大│ 周明適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於夜間侵入住│
│ │②楊崇豪 │時30分後之夜│忠南街255號 │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間 │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叁支│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徒│,均沒收。 │
│ │ │ │ │ │手竊取37吋液晶電視1臺及遙 │楊崇豪共同於夜間侵入住│
│ │ │ │ │ │控器1支,得手後共乘車牌號 │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 │ │ │碼JBN-106號重型機車持往臺 │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叁支│
│ │ │ │ │ │中市○○區○○路與東光路口│,均沒收。 │
│ │ │ │ │ │之跳蚤市場,賣給姓名年籍不│ │
│ │ │ │ │ │詳綽號「小劉」之成年男子,│ │
│ │ │ │ │ │得款6000元朋分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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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①邱明彥 │99年7月10日 │臺中市太平區│ 劉榮仁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於夜間侵入住│
│ │②楊崇豪 │20時30分至21│新平路三段41│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時之間之夜間│0號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叁支│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徒│,均沒收。 │
│ │ │ │ │ │手竊取42吋液晶電視1臺及遙 │楊崇豪共同於夜間侵入住│
│ │ │ │ │ │控器1支,得手後共乘車牌號 │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 │ │ │碼JBN-106號重型機車持往臺 │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叁支│
│ │ │ │ │ │中市○○區○○路與東光路口│,均沒收。 │
│ │ │ │ │ │之跳蚤市場,賣給年籍不詳綽│ │
│ │ │ │ │ │號「小劉」之成年男子,得款│ │
│ │ │ │ │ │6500元朋分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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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①邱明彥 │99年7月11日 │臺中市太平區│ 李小萱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4時30分至16│中山路二段47│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時之間 │7巷106號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放│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置於該屋門口鞋櫃內之鑰匙開│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啟大門侵入屋內,徒手竊取42│ │
│ │ │ │ │ │吋液晶電視1臺及遙控器1支,│ │
│ │ │ │ │ │得手後共乘車牌號碼JBN-106 │ │
│ │ │ │ │ │號重型機車持往臺中市北屯區│ │
│ │ │ │ │ │太原路與東光路口之跳蚤市場│ │
│ │ │ │ │ │,賣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 │
│ │ │ │ │ │劉」之成年男子,得款5000元│ │
│ │ │ │ │ │朋分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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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①邱明彥 │99年7月15日6│臺中市太平區│ 陸萬春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攜帶兇器、毀│
│ │②楊崇豪 │時50分許 │光興路1429號│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
│ │ │ │ │ │楊崇豪先持客觀上足以供兇器│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使用之美工刀1支(未扣案, │楊崇豪共同攜帶兇器、毀│
│ │ │ │ │ │已遺失)毀壞大門紗窗(毀損│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
│ │ │ │ │ │部分未據告訴)後在外把風,│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再由邱明彥侵入屋內(無故侵│ │
│ │ │ │ │ │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徒手竊取筆記型電腦1臺,得 │ │
│ │ │ │ │ │手後共乘車牌號碼JBN -106號│ │
│ │ │ │ │ │重型機車持往臺中市北屯區太│ │
│ │ │ │ │ │原路與東光路口之跳蚤市場,│ │
│ │ │ │ │ │賣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 │
│ │ │ │ │ │」之成年男子,得款30 00元│ │
│ │ │ │ │ │朋分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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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①邱明彥 │99年7月15日 │臺中市南區復│ 洪滋蔓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0時15分許 │興路三段2巷2│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弄4號 │ │邱明彥先以自備鑰匙開啟大門│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未果,楊崇豪即徒手將該屋大│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門拆卸,並在外把風,再由邱│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明彥侵入屋內(無故侵入他人│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 │
│ │ │ │ │ │取金牌3面,得手後共乘車牌 │ │
│ │ │ │ │ │號碼JBN-106號重型機車離去 │ │
│ │ │ │ │ │,並將其中2面金牌持往臺中 │ │
│ │ │ │ │ │市○里區○○路○段530號賣 │ │
│ │ │ │ │ │給玉台銀樓業者姚源卿,另1 │ │
│ │ │ │ │ │面金牌則賣給店名不詳之銀樓│ │
│ │ │ │ │ │業者,得款後朋分花用殆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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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①邱明彥 │99年7月15日 │臺中市南區崇│ 曾炳照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6時45分許 │倫街127號 │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
│ │ │ │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無│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徒手竊取42吋液晶電視1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臺,得手後共乘車牌號碼JBN │ │
│ │ │ │ │ │-106號重型機車持往臺中市北│ │
│ │ │ │ │ │屯區○○路與東光路口之跳蚤│ │
│ │ │ │ │ │市場,賣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
│ │ │ │ │ │「小劉」之成年男子,得款 │ │
│ │ │ │ │ │6000元朋分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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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①邱明彥 │99年7月16日 │臺中市太平區│ 張玉萍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於夜間侵入住│
│ │②楊崇豪 │18時53分許之│中山路三段19│(施楚材│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夜間 │巷25號 │報案)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叁支│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徒│,均沒收。 │
│ │ │ │ │ │手竊取42吋液晶電視1臺、遙 │楊崇豪共同於夜間侵入住│
│ │ │ │ │ │控器1支、筆記型電腦1臺,得│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 │ │ │手後共乘車牌號碼JBN-106號 │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叁支│
│ │ │ │ │ │重型機車持往臺中市北屯區太│,均沒收。 │
│ │ │ │ │ │原路與東光路口之跳蚤市場,│ │
│ │ │ │ │ │賣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 │
│ │ │ │ │ │」之成年男子,得款12000元 │ │
│ │ │ │ │ │朋分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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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①邱明彥 │99年7月19日 │臺中市太平區│ 李美玉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6時許 │振福路436巷9│(游婉如)│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
│ │ │ │號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無│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徒手竊取32吋液晶電視1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臺、行動電話1支、皮夾1個、│ │
│ │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得手 │ │
│ │ │ │ │ │後共乘車牌號碼JBN-106號重 │ │
│ │ │ │ │ │型機車持上揭液晶電視前往臺│ │
│ │ │ │ │ │中市○○區○○路與東光路口│ │
│ │ │ │ │ │之跳蚤市場,賣給姓名年籍不│ │
│ │ │ │ │ │詳綽號「小劉」之成年男子,│ │
│ │ │ │ │ │得款4000元朋分花用殆盡,其│ │
│ │ │ │ │ │餘物品丟棄於臺中市旱溪水溝│ │
│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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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①邱明彥 │99年7月20日 │臺中市東區旱│ 王文忠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2時30分許 │溪西路一段26│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
│ │ │ │5號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無│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徒手竊取42吋液晶電視1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臺及現金200元,得手後共乘 │ │
│ │ │ │ │ │車牌號碼JBN-106號重型機車 │ │
│ │ │ │ │ │持往臺中市○○區○○路與東│ │
│ │ │ │ │ │光路口之跳蚤市場,賣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綽號「小劉」之成年│ │
│ │ │ │ │ │男子,得款8000元及上揭竊得│ │
│ │ │ │ │ │之現金200元均朋分花用殆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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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①邱明彥 │99年7月21日 │臺中市○里區○ ○○道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2時許 │大明路317巷 │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28弄29號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無│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徒手竊取32吋液晶電視1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臺,得手後共乘車牌號碼JBN │ │
│ │ │ │ │ │-106號重型機車持往臺中市北│ │
│ │ │ │ │ │屯區○○路與東光路口之跳蚤│ │
│ │ │ │ │ │市場,賣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
│ │ │ │ │ │「小劉」之成年男子,得款45│ │
│ │ │ │ │ │00元朋分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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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①邱明彥 │99年7月22日 │臺中市霧峰區│ 江滿玉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2時03分許 │四德路274之1│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號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無│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
│ │ │ │ │ │),徒手竊取電視遙控器1支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得手,嗣欲再竊取液晶電視之│ │
│ │ │ │ │ │際,適被害人返家,旋與楊崇│ │
│ │ │ │ │ │豪共乘車牌號碼JBN-106號重 │ │
│ │ │ │ │ │型機車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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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邱明彥 │99年7月22日 │臺中市大里區│ 雷元丞 │以自備鑰匙竊取車牌號碼LIF-│邱明彥竊盜,累犯,處有│
│ │ │16時許 │益民路一段62│ │811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作為 │期徒刑叁月,扣案之鑰匙│
│ │ │ │巷36弄前 │ │代步工具。 │壹支,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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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①邱明彥 │99年7月22日 │臺中市大里區│ 謝坤城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於夜間侵入住│
│ │②楊崇豪 │20時前之夜間│公園街425 巷│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某時 │88號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叁支│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徒│,均沒收。 │
│ │ │ │ │ │手竊取32吋液晶電視1臺,得 │楊崇豪共同於夜間侵入住│
│ │ │ │ │ │手後共乘車牌號碼JBN-106號 │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 │ │ │重型機車持往臺中市北屯區太│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叁支│
│ │ │ │ │ │原路與東光路口之跳蚤市場,│,均沒收。 │
│ │ │ │ │ │賣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 │
│ │ │ │ │ │」之成年男子,得款4500元朋│ │
│ │ │ │ │ │分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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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①邱明彥 │99年7月23日 │臺中市霧峰區│ 林承翰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1時許 │樹仁六街14號│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徒│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手竊取37吋液晶電視1臺,得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手後共乘車牌號碼JBN-106號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重型機車持往臺中市北屯區太│ │
│ │ │ │ │ │原路與東光路口之跳蚤市場,│ │
│ │ │ │ │ │賣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 │
│ │ │ │ │ │」之成年男子,得款後朋分花│ │
│ │ │ │ │ │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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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①邱明彥 │99年7月23日 │臺中市太平區│ 吳東明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4、15時許 │育德路162巷 │ │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
│ │ │ │15號 │ │楊崇豪在外把風,邱明彥以自│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無│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徒手竊取37吋液晶電視1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臺,得手後共乘車牌號碼JBN │ │
│ │ │ │ │ │-106號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 │
│ │ │ │ │ │日16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內新│ │
│ │ │ │ │ │街為警盤查而趁隙逃逸,並將│ │
│ │ │ │ │ │竊得之液晶電視遺留在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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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邱明彥 │99年7月23日 │臺中市大里區│ 戴毓徽 │以自備鑰匙竊取車牌號碼XRD-│邱明彥竊盜,累犯,處有│
│ │ │20時16分許 │成功路494巷1│ │969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作為 │期徒刑叁月,扣案之鑰匙│
│ │ │ │號 │ │代步工具,嗣丟棄在臺中市大│壹支,沒收。 │
│ │ │ │ │ │里區○○路15號前,並為警於│ │
│ │ │ │ │ │99年8月2日尋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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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①邱明彥 │99年7月24日 │臺中市南區復│ 吳俊欣 │邱明彥、楊崇豪共乘車牌號碼│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10時至12時之│興路二段99巷│(宋慶霞)│JBN-106號重型機車前往,由 │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
│ │ │間 │16弄17號 │ │邱明彥在外把風,楊崇豪以自│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徒│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手竊取42吋液晶電視1臺及遙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
│ │ │ │ │ │控器1支,得手後共乘車牌號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碼JBN-106號重型機車持往臺 │ │
│ │ │ │ │ │中市○○區○○路與東光路口│ │
│ │ │ │ │ │之跳蚤市場,賣給姓名年籍不│ │
│ │ │ │ │ │詳綽號「小劉」之成年男子,│ │
│ │ │ │ │ │得款8000元朋分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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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①邱明彥 │99年7月底或8│臺中市太平區│ 張月桂 │楊崇豪在外把風,由邱明彥以│邱明彥共同竊盜,累犯,│
│ │②楊崇豪 │月初某日14時│正光街42號 │ │自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至15時之間 │ │ │徒手竊取金項鍊1條、金戒指1│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個、現金歐元550元,得手後 │楊崇豪共同竊盜,累犯,│
│ │ │ │ │ │將金飾持往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 │ │ │ │路二段530號賣給玉台銀樓業 │鑰匙叁支,均沒收。 │
│ │ │ │ │ │者姚源卿,所得款項與上揭竊│ │
│ │ │ │ │ │得之現金歐元550元均花用殆 │ │
│ │ │ │ │ │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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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邱明彥 │99年8月初某 │臺中市霧峰區│蘇張月霞│邱明彥獨自騎乘車牌號碼JBN-│邱明彥竊盜,累犯,處有│
│ │ │日8時至10時 │民生路168之6│ │106號重型機車前往,以自備 │期徒刑叁月,扣案之鑰匙│
│ │ │之間 │號 │ │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無故│叁支,均沒收。 │
│ │ │ │ │ │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徒手竊取現金1000元、洋酒│ │
│ │ │ │ │ │、金項鍊1條,得手後將金飾 │ │
│ │ │ │ │ │持往臺中市○里區○○路○段│ │
│ │ │ │ │ │530號賣給玉台銀樓業者姚源 │ │
│ │ │ │ │ │卿,洋酒部分則賣給報紙刊登│ │
│ │ │ │ │ │收購洋酒廣告之不知名酒商,│ │
│ │ │ │ │ │所得款項與上揭竊得之現金10│ │
│ │ │ │ │ │00元均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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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邱明彥 │99年8月1日22│臺中市潭子區│ 范世龍 │以不詳方式破壞車牌號碼Y3-8│邱明彥竊盜,累犯,處有│
│ │ │時54分之前某│大豐村潭富二│ │731號自小客車右前車門門鎖 │期徒刑叁月。 │
│ │ │時 │街62號(起訴│ │進入該車,徒手竊取該車及車│ │
│ │ │ │書附表誤載為│ │內之攝影機、小臺無線電各1 │ │
│ │ │ │「62街」) │ │臺得手,嗣將之丟棄在臺中市│ │
│ │ │ │ │ │潭子區○○路○段19號附近,│ │
│ │ │ │ │ │為警於99年8月7日尋獲該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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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邱明彥 │99年8月6日11│臺中市大里區│ 楊立人 │以自備鑰匙開啟大門侵入屋內│邱明彥竊盜,累犯,處有│
│ │ │時許 │愛心路130巷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鑰匙│
│ │ │ │12號 │ │告訴),徒手竊取電腦主機1 │叁支,均沒收。 │
│ │ │ │ │ │臺、電腦螢幕1臺、金戒指1個│ │
│ │ │ │ │ │、汽動工具1批,得手後將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