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0年度,50號
TPHM,90,重附民上,50,200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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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О號
  上 訴 人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原版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志斌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商標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
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附帶民事 訴訟聲明狀」所示。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 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志斌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原 審依照首開規定,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 ,而併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原告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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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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