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Mary E.
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
洪慶順
被 告 原版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志斌
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 」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原版資訊有限公司、陳志斌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均業經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判決,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分別 就被告陳志斌被訴違反商標法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其他上訴均判決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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