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9年度,348號
TCDM,99,交附民,348,20101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林光男
      林昆霖
      林勝義
      林巧雲
      林哲宏
被   告 梁文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820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簡婉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