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林光男
林昆霖
林勝義
林巧雲
林哲宏
被 告 梁文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820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簡婉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