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99年度,385號
TCDM,99,交訴,385,201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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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欣貝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24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欣貝於民國99年9月28日上午8時36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2V-8877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 路由大昌街往大墩路方向行駛,行經西區○○路○段512號前 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注意 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 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於注意及此,貿然變換車道,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安全距離 ,因而撞及前方同向行駛之由告訴人林榮雄所騎乘之車牌號 碼JGE-552號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背部挫傷併第一腰椎 壓迫性骨折、右手及左足擦挫傷等傷害。詎被告明知已肇事 致告訴人受傷,竟未下車查看而為必要之救護措施,反萌生 肇事逃逸之犯意,旋即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所涉刑法第18 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犯行部分,另行審結)。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欣貝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林榮雄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99 年11 月19日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參見偵查卷第10 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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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