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9年度,4396號
TCDM,99,交聲,4396,201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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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439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銓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玉鳳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中華民國99年11月2 日所為之處
分(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規定之行為, 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又受處分人,不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異議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第 1 項第1 款、第87條第1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提出聲明異議必須針對主管機關 所為交通違規行為之裁決處分,若上開主管機關已撤銷其所 為之裁決處分,自無交通聲明異議程序所規範之對象,從而 即無聲明異議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固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 理站民國99年11月2 日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 書不服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 所豐原監理站業以中監豐字第0990021121號函覆異議人表示 ,因該車確有其中2 件聲明異議案仍於法院審理中,爰同意 撤銷前開裁決書,俟裁定後再據以裁處,99年11月2 日所製 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併此撤銷等情,有交 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上開函文在卷可稽。 茲因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之前開裁決處分業經原處分機關撤 銷而無該處分存在,異議人所為之異議即不合法律之程式, 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其異議並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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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