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9年度,882號
TCDM,99,交易,882,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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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籃瑩
選任辯護人 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5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於99年12月2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 訴狀1紙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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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