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9年度,769號
TCDM,99,交易,769,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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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瑞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0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瑞陽於民國99年1月27日上午8時58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2039-PT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 ○○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河南路1段81號前快車道, 本應注意該處道路禁止臨時停車,且如欲臨時停車,亦應注 意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 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並應注意開啟車門時,應留 意有無人車通過,以避免車禍事故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 朗,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均良好等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在該路段送路中 央偏右處違規臨時停車(左側車身距道路中央分向線為1.2 公尺),又貿然開啟車門,適有曾絨騎乘腳踏車沿河南路同 方向行駛至該處,欲從江瑞陽所駕駛車輛左側通過,因見江 瑞陽驟然開啟車門,閃避不及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 傷併腦震盪症候群、左側頂部頭皮裂傷兩道(各2公分、3 公分,共5公分)、外傷性牙齒斷裂等之傷害。嗣經員警獲 報後前往處理,江瑞陽留在該處等待員警到場,並向警自首 而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江瑞陽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 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曾絨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有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99年12月1日訊 問筆錄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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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