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9年度,3393號
TCDM,99,中簡,3393,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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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偵字第26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志銘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許志銘徵得郭志成同意擔任址設臺中市○○ 區○○路3段281號1樓銘志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取得 郭志成之個人身分證件及其簽署之願任董事同意書,於民國 93年8月5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准予設立銘志科技有 限公司,登記郭志成為董事,許志銘則自任該公司總經理, 負責處理該公司一切事務。許志銘、郭志成均明知銘志科技 有限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10家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 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 絡,自94年12月間起至95年10月間止,反覆填製如附表所示 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所示10家公司充當進 項憑證,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45萬5853元,作為進項 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合計32萬2645元(詳如附表申報稅額欄所 示,其中華妮雅國際有限公司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幫助如附表所示除華妮雅國際有限公司以外之9家公司,以 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並向億利得企業有限公司、營維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取得不實交易之統一發票18張、15張,金 額合計各為329萬8074元、330萬6071元,作為進項憑證,以 規避稅捐稽徵機關查緝,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郭志成部分另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二、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 與郭志成間有實行上揭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



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 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 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 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 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 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規範之犯罪主體及行 為樣態,係商業負責人之業務活動,而商業負責人為達經營 事業之目的,客觀上反覆填製會計憑證當屬必然結果,在取 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以 單一犯意反覆為申報營業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亦 屬常態。本件被告在密接之時間內,以同一之方式,持續反 覆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附表所示公司,顯係基於單一之決 意,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在刑法評價上,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 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 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斷(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 9號判決意旨)。另本件犯罪時間橫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 施行及95年5月24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施行前後, 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處斷,檢察官認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及牽連犯, 尚有未合,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尚無刑案前科紀錄(見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利用郭志成名義設立銘 志科技有限公司,不思正當經營商業,開立不實交易之統一 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向他人取得不實交易之統一發 票,藉以規避稅捐機關查緝,危害國家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 性,手段平和,幫助逃漏稅額非鉅,及其犯罪動機、目的、 角色分擔、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減 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減刑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統一發票上│統一發票│統一發票號│統一發票金│ 申報稅額 │
│ │所載之買受│開立月份│碼 │額(新臺幣│(新臺幣)│
│ │人 │ │ │) │ │
├──┼─────┼────┼─────┼─────┼─────┤
│ 1 │宇邁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32萬元 │1萬6000元 │
│ │限公司 ├────┼─────┼─────┼─────┤
│ │ │94年12月│JU00000000│35萬2198元│1萬7610元 │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33萬4800元│1萬6740元 │
├──┼─────┼────┼─────┼─────┼─────┤
│ 2 │鴻全電子科│94年12月│JU00000000│2萬400元 │1020元 │
│ │技股份有限├────┼─────┼─────┼─────┤
│ │公司 │94年12月│JU00000000│1萬5375元 │769元 │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6萬9150元 │3458元 │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37萬3912元│1萬8696元 │
├──┼─────┼────┼─────┼─────┼─────┤
│ 3 │金永展科技│95年3月 │LU00000000│15萬元 │7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95年4月 │LU00000000│5萬元 │2500元 │
│ │ ├────┼─────┼─────┼─────┤
│ │ │95年5月 │LU00000000│15萬元 │7500元 │
├──┼─────┼────┼─────┼─────┼─────┤
│ 4 │瑞薪有限公│95年3月 │LU00000000│24萬7044元│1萬2352元 │
│ │司 ├────┼─────┼─────┼─────┤
│ │ │95年3月 │LU00000000│22萬5050元│1萬1253元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23萬4608元│1萬1730元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10萬3元 │5000元 │
├──┼─────┼────┼─────┼─────┼─────┤
│ 5 │聯鴻電信工│95年3月 │LU00000000│7萬元 │3500元 │
│ │程有限公司├────┼─────┼─────┼─────┤
│ │ │95年3月 │LU00000000│7萬元 │3500元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7萬元 │3500元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9萬元 │4500元 │
├──┼─────┼────┼─────┼─────┼─────┤
│ 6 │立鑫電子股│95年1月 │KU00000000│5萬50元 │250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95年1月 │KU00000000│5萬6000元 │2800元 │
│ │ ├────┼─────┼─────┼─────┤
│ │ │95年1月 │KU00000000│5萬400元 │2520元 │
│ │ ├────┼─────┼─────┼─────┤
│ │ │95年1月 │KU00000000│5萬9500元 │2975元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20萬25元 │1萬1元 │
├──┼─────┼────┼─────┼─────┼─────┤
│ 7 │雙穎企業有│95年1月 │KU00000000│5萬9500元 │2975元 │
│ │限公司 ├────┼─────┼─────┼─────┤
│ │ │95年1月 │KU00000000│18萬3600元│9180元 │
│ │ ├────┼─────┼─────┼─────┤
│ │ │95年1月 │KU00000000│15萬3180元│7659元 │
│ │ ├────┼─────┼─────┼─────┤
│ │ │95年1月 │KU00000000│15萬9300元│7965元 │
│ │ ├────┼─────┼─────┼─────┤
│ │ │95年1月 │KU00000000│17萬9100元│8955元 │
│ │ ├────┼─────┼─────┼─────┤
│ │ │95年1月 │KU00000000│15萬9300元│7965元 │
│ │ ├────┼─────┼─────┼─────┤
│ │ │95年1月 │KU00000000│13萬8600元│6930元 │
│ │ ├────┼─────┼─────┼─────┤
│ │ │95年1月 │KU00000000│12萬4200元│6210元 │
│ │ ├────┼─────┼─────┼─────┤
│ │ │95年1月 │KU00000000│32萬4000元│1萬6200元 │
├──┼─────┼────┼─────┼─────┼─────┤
│ 8 │薔薇食品有│94年12月│JU00000000│2300元 │115元 │
│ │限公司 │ │ │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2850元 │143元 │
┌──┬─────┬────┬─────┬─────┬─────┐
│ 9 │拓盛富有限│94年12月│JU00000000│18萬5600元│9280元 │
│ │公司 ├────┼─────┼─────┼─────┤
│ │ │94年12月│JU00000000│19萬2000元│9600元 │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12萬7552元│6378元 │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36萬976元 │1萬8049元 │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33萬4796元│1萬6740元 │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40萬7484元│2萬374元 │
├──┼─────┼────┼─────┼─────┼─────┤
│ 10 │華妮雅國際│95年10月│PU00000000│3000元 │此張統一發│
│ │有限公司 │ │ │ │票該公司並│
│ │ │ │ │ │未提出申報│
│ │ │ │ │ │作為抵扣稅│
│ │ │ │ │ │額之憑據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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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妮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利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