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99年度,2421號
TCDM,99,中交簡,2421,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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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交簡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燕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速偵字第4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燕山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曾燕山」補 充更正為「曾燕山前於民國96年間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7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警惕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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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