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許正芸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許連守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許連守(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
市○○里○○路82-2號3樓)於99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明
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
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連守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