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665號
TYDV,99,除,665,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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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林麗招即罕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9年08月17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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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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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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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99年3月10日 │344,439元 │AD0四九五一六│ │
│ │份有限公司 伍開雲│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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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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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