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640號
TYDV,99,除,640,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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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7 月2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1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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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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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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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合作金庫龜山分行 │民國99年7月9日 │100,000元 │MA一一八一0五│ │
│1 │司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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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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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