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76號
TYDV,99,重訴,376,2010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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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鍾少洋原名:鍾鼎.
原   告 鍾少康原名:鍾鼎.
被   告 程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98,708元,該裁 定已於99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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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