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88號
TYDV,99,訴,688,201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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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男
訴訟代理人 黃元靖
      黃文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寶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88 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29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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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