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男
訴訟代理人 黃元靖
黃文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寶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88 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29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