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華棋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瑞真兼褚祥泰繼.
法定代理人 褚明輝褚祥泰繼承.
法定代理人 褚秀蘭褚祥泰繼承.
法定代理人 褚明德褚祥泰繼承.
法定代理人 李再築
陳忠得
林昇昱
林雅萍
林文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昌因99年訴字第639 號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即董事或監察人身分關係與所
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
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
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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