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陳天英
被 上訴人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舜
被 上訴人 鍾鳳蘭
李傳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萬5,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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