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73號
原 告 李元桂
李廖春霞
廖詩芸
廖瑞全
廖瑞晴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勝桓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410之1號
被 告 洪惠敏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04巷11弄16
號
訴訟代理人 吳金堂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04巷11弄16
號
被 告 劉明橋 住桃園縣中壢市月眉里2鄰月眉20號
訴訟代理人 劉明凱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4巷41弄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惠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