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73號
TYDV,99,訴,2073,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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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73號
原   告 李元桂
      李廖春霞
      廖詩芸
      廖瑞全
      廖瑞晴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勝桓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410之1號
被   告 洪惠敏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04巷11弄16
            號
訴訟代理人 吳金堂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04巷11弄16
            號
被   告 劉明橋  住桃園縣中壢市月眉里2鄰月眉20號
訴訟代理人 劉明凱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4巷41弄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惠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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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