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大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席樂科技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87萬8,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原告僅繳納50
0 元,尚不足9,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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