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44號
TYDV,99,訴,1944,201012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大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席樂科技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87萬8,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原告僅繳納50
0 元,尚不足9,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1/1頁


參考資料
大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