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57號
TYDV,99,訴,1457,2010120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張課
被 上訴人 許建興
      周許惠珠
      曲和慧
      曲和怡
      曲和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9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