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 告 黎美君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被 告 徐凡玉 楊景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馬維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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