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08號
TYDV,99,訴,1408,201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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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8號
原   告 黎美君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徐凡玉
      楊景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馬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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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