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96號
TYDV,99,補,496,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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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邢運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庸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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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