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仕貫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雲
被 告 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71,42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545,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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